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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官结婚有哪些规定

士官结婚有哪些规定

士官结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**一般规定** :

- 现役军人应模范遵守《民法典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未婚同居或发生婚外性关系。

- 提倡和鼓励晚婚,男军人25周岁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视为晚婚。晚婚双方可享受额外的婚假。

- 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,需主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,接受政治审查。

- 现役军人配偶应政治可靠、思想进步、品行端正,无复杂社会关系。

2. **特殊规定** :

- 孤儿、伤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,若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,需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。

- 在边疆国境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、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,若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,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,并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,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,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后,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。

3. **申请结婚程序** :

-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需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。

-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,但特定条件下可由相应级别政治机关批准。

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稳定,并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。需要注意的是,相关规定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,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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